案情簡介:
一審法院觀點:
女方家庭關于80萬元款項大部分已用于訂婚時花費以及女方與男方同居期間開支,但未提供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考慮到男方與女方訂婚后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已生育一子,最終未能締結婚姻,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同時考慮到女方與男方舉行訂婚儀式及同居期間必然支出一定的費用,故女方在返還彩禮時可適當減少。綜合考慮本地的風俗習慣、經濟水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涉案彩禮的使用及消耗情況等因素,兼顧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本案彩禮按給付數額的60%返還,即女方家庭應向男方家庭返還彩禮48萬元。
通常情況下,彩禮的給付、收取及支配、使用均是在婚約男女及雙方父母參與下完成的,涉及婚約男女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故作為女方的父母,應與女方承擔共同返還責任。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案中,男方與女方在訂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期間育有一子,彩禮的給付目的已然實現,故原則上不應返還彩禮,一審法院判決返還60%彩禮不當。
鑒于女方訂婚后仍與案外第三人數次進行不正當交往,對雙方最終關系破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存在一定過錯,綜合全案,本院酌定返還彩禮10萬元,該上訴意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
關于女方家庭提出的女方父母不應承擔返還彩禮責任的上訴意見,經查,本案的彩禮雖然轉入女方名下賬戶,但男方家庭給付彩禮的對象并非限于女方個人,而是整個女方家庭,女方系代表女方家庭收取,故女方、女方父母亦應承擔共同返還責任,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再者,在該類案件中,對于雙方過錯問題搜集相關證據還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影響法官的感知及具體彩禮返還數額。當然,筆者比較好奇中院法官是依據何種證據認定女方與案外第三人有數次不正當交往的?公開裁判文書中并未有證據目錄體現,個人猜測大概率是女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或其他視頻資料被男方查獲收集的。
蔡思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