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交的銀行流水無法證明該10萬元系彩禮錢的性質,對銀行流水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據雙方分別提交的證據,結合訴爭房屋由男方于婚前購買的事實以及雙方庭審中的陳述,可以認定男方所述100000元首付款系其個人財產的事實存在,女方主張首付款系雙方共同支付證據不足。
劉某1與毛某1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9年9月9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1年9月23日生一女毛某2。劉某1于2020年2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經調解,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京0107民初2996號民事調解書,確定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女由劉某1撫養。
2008年12月24日,毛某1(買受人)與北京首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賣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約定毛某1購買出賣人出售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金頂街×號房屋,房屋總價款為538934元,首付款支付238934元,公積金貸款300000元,貸款期限為30年。2012年8月8日,毛某1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證號:X京房權證石字第×號),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毛某1,房屋坐落在石景山區金頂北路×號院×號樓×層×,房屋性質為限價商品住房,建筑面積為89.19平方米。
一審中,毛某1提交《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明細單》,顯示貸款發放時間為2009年5月8日,發放金額為300000元,自2009年6月8日起,每月8日償還貸款本息,自劉某1與毛某1登記結婚之日起至2020年5月8日,償還貸款本息共計180720元。劉某1稱其名下住房公積金在婚后提取用于家庭支出。
訴訟中,劉某1提起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訴爭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經搖號確定北京京港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作為鑒定機構。鑒定機構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涉案房地產市場價值估價報告》,載明了訴爭房屋在價值時點2021年12月30日的房地產市場價值為4326964元人民幣。劉某1預交鑒定費用13317元。
對于首付款來源問題,2008年12月24日,劉某1尾號6688的招商銀行賬戶支出238934元,根據明細顯示,該賬戶于2008年12月17日收入100000元,交易摘要為“受托理財還本”,于2008年12月24日收入140000元,由毛某1母親轉入。劉某1稱首付款來源于雙方共同出資,其中100000元是自己上班攢的錢交由母親保管,后劉某1母親取出現金后交給劉某1支付房屋首付款。
毛某1則主張首付款均由其一方支付,除其母親支付140000元外,另外的100000元是父親給其的,其交給劉某1并以劉某1的名義購買招商銀行理財產品,2008年12月17日產品到期后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為此,毛某1提供了其名下工商銀行存折,顯示2008年1月27日存入120000元,并于2008年2月27日取款120000元。對于上述證據,劉某1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