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前提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但從本案展現案情來看,房屋購房款是女方家庭出資,而車子也是女方朋友實際購買。在兩個孩子撫養權均約定歸女方所有的情況下,男方約定房子歸女方個人所有,房屋貸款由女方個人承擔,屬于是雙方綜合考慮婚姻存續過程中雙方的貢獻程度、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房屋及車輛等重要資產的出資來源等多重因素后所制定的分配方案,雖然男方是凈身出戶但并無明顯不當,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債務人有逃避財產的主觀惡意,因此債權人無權要求撤銷。
從債權人角度反思,也可以看出夫妻雙方家庭如果內部串通,債權人利益是很容易受到侵害的。舉個例子,假設男方實際上亦有出資購房,只是男方在事先通過資金過橋或者現金取現方式設計成是女方家庭全部出資。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顯然不可能證明上述事實,而夫妻雙方則通過上述方式規避了夫妻共有房產被執行的風險。因此債權人在出借款項時,最好還是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讓債務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簡介:
張先生出借給鄒先生200萬元,后因鄒先生逾期未還,張先生將鄒先生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鄒先生與配偶王女士登記離婚,雙方約定鄒先生支付女兒大學期間的生活費、學費以及未成年兒子的撫養費每月共計1萬元,雙方各自名下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房產所有權歸女方王女士所有,該房屋全部剩余銀行貸款由女方個人負責償還,女方名下一輛小轎車,為女方單獨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雙方無債權,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發生的債務屬于男方個人債務,由男方個人獨自承擔。張先生認為鄒先生與王女士夫妻感情很好,因鄒先生欠錢、房屋被查封,雙方才離婚。鄒先生凈身出戶,系惡意逃債轉移財產的行為。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分配和鄒先生支付撫養費的約定。
庭審中,鄒先生稱,案涉房屋的購房款是王女士的家人支付的;車輛指標屬于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將原有車輛變賣后幫鄒先生還債,保留的車牌出租給了朋友,車是朋友購買的。離婚時雙方名下各自都沒有多少存款,大女兒在上大學,兒子在上小學,且王女士退休金很低只有二千多元,王女士每月要還四千多元的住房貸款,所以就約定了相關生活費和撫養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稱,鄒先生所述屬實,房屋是王女士的母親和姐姐打款購買;車輛原系一大眾,后變賣車輛償還了對張先生的欠款,指標出租給朋友;王女士賬戶中的錢是哥哥存入的,準備給母親做手術,也被凍結,延誤了母親的治療,雙方才離婚。
鄒先生和王女士提交了房屋買賣合同、轉賬記錄、銀行賬戶明細、學生證、退休證、病理檢查報告、車輛指標租賃協議、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銀聯小票、機動車保險投保單等證明上述事實。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量涉案房屋購房款來源、房貸償還情況以及車輛的購買價值、購買年限、離婚時子女撫養情況等因素,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屬于鄒先生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且張先生提交的證據難以認定雙方協議將涉案房屋、車輛歸王女士一人所有的行為存在逃避債務履行的目的。另外,有關生活費、撫養費、銀行存款的約定,也不屬于鄒先生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的行為。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張先生的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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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案例:海淀區人民法院公眾號?《債務人離婚時“凈身出戶”,債權人能否要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