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謝某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開庭審理,判決謝某償還貨款142萬元。該案執行后,法院查封了登記在謝某前妻梁某名下的一處房產及一臺車輛。而梁某則以王某所訴欠款系謝某個人債務、其與謝某已離婚、房屋車輛系個人財產為由,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解封。王某得知二人的離婚財產約定后,認為謝某是在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亦于2023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撤銷謝某與梁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處理部分的約定。經查,涉案房產車輛系謝某與梁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二人于王某訴謝某買賣合同案庭審后第二天即2022年11月16日簽訂離婚協議書,財產部分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由謝某負責償還。
法院審理
郯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房產車輛系謝某與梁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歸二人共同所有。謝某在對王某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為逃避執行,與梁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應得份額全部放棄,歸梁某所有,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該行為存在使王某的債權實現困難或不能實現的可能,對王某的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王某知曉自身權益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且其訴訟請求僅涉及二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并不涉及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人身關系。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謝某與梁某二人于2022年11月16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宣判后,二人未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具有雙重屬性,協議中關于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的約定具有人身屬性,涉及財產和債權債務部分則具有財產屬性。離婚協議中關于人身關系的部分不能適用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但是財產部分,本質上屬于雙方意思自治范疇,應受撤銷權的制約。所以,當出現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此來逃避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部分的約定。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要符合下列要件:
一、 債權人在債務人簽訂離婚協議處分財產之前已經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如果債務人實施財產無償處分行為時,債權人的債權尚未成立或已經消滅,則無償處分行為不可能對債權人產生任何影響。
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明顯不合理且該無償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行為使債權人的債權有難以實現的危險,或者致使不能完全履行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明顯不會影響其對債權人債權的清償的,則不成立債權人的撤銷權。
三、未超過撤銷權行使期限。債權人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條款應當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且在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本案中,謝某所欠王某債務142萬元,數額巨大,且其未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惡意處分財產,以此逃避執行,將使王某的債權難以實現,法院判決有效地保護了王某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來源:郯城縣人民法院、山東高法
]]>“技術性離婚”作為一種非傳統離婚手段,近年來頻頻出現在公眾視野,成為資本市場熱點話題之一。這一離婚方式,并非源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是出于規避債務、規避限購政策、股份減持規定等特定目的。2024年3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清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經濟主題記者會上明確指出,將嚴打技術性離婚等繞道違規減持行為,進一步堵塞相關制度漏洞。這一表態,不僅反映了監管層強本強基、嚴監嚴管的市場維護決心,也揭示了技術性離婚潛在的法律和道德風險。
一、概念
“技術性離婚”一詞并非專業法律用語,在日常使用中多以“假離婚”代稱。該概念是指夫妻雙方為了達成特定目的,如規避債務或實現股份減持套現共同策劃的離婚行為。其本質并非基于雙方感情破裂,而是為了規避某些法律責任或經濟風險。例如,夫妻一方約定離婚后將財產均歸一方所有,讓自己“無財產可供執行”,從而在法律上看起來沒有足夠的財產來償還債務。
近年來,多名企業高管、公司股東為了追求不正當利益,通過技術性離婚這一行為鉆制度漏洞,造成市場異動、股市波動,進而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公司利益。這種不利于市場公平性的行為引起了大眾及相關監管機構的密切關注。
二、原理
《公司法》《證券法》以及證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和各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規范均有對上市公司股東的行為進行約束,相關法規針對大股東(持股比例5%以上)有著更嚴格規定,對減持操作和信息披露都有嚴格限制。此外,如果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權,那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一致行動人,二者所持股份需合并計算,因此在婚內減持不僅套現受到的監管更多,也更容易收到市場關注。而如果通過離婚,將一方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那后續該方減持股份無需再進行信息披露,因此套現離場不容易再受到市場關注,對公司股價造成的影響也會更小,更符合減持人的利益。
三、實例
為了更深入地揭示這一行為,以下列舉幾個典型實例。
(一)360公司實控人周鴻祎離婚案
在2023年4月4日,360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宣布,公司實際控制人周鴻祎與其配偶胡歡已經完成了離婚程序。根據公告內容,周鴻祎計劃將其持有360公司6.25%股份市值約90億元人民幣轉讓給胡歡。此次股份轉移后,胡歡持股比例超過了周鴻祎。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離婚事件正值360公司股價因ChatGPT概念而飆升至兩倍之際。因此市場參與者普遍推測,周鴻祎離婚可能是利用了技術性離婚的手段,從而在股價高位時進行套現。
360公司對所謂“技術性離婚”輿論予以堅決否認,并強調此次調整并不會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然而,資本市場對于這一回應并未給予積極反饋,次日,360公司股價跌幅達到了5.53%。
(二)彤程新材料集團實控人Zhang Ning離婚案
2023年5月24日,彤程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實控人Zhang Ning女士和Liu Dong Sheng先生表明雙方已達成離婚協議。根據協議,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及收益,都將劃歸Zhang Ning名下,該財產當時價值上百億。即原本由夫妻雙方共同控制的上市公司,現在將由Zhang Ning獨自掌控。公告發布后,彤程新材的股價在出現了小幅下滑。
該案例正是典型的夫妻雙方通過“技術性離婚”這一手段,實現了一方“凈身出戶”的目的。當然,如此巨額財產,Liu Dong Sheng先生可以斷然放棄,雙方究竟是什么目的外人那就不得而知了。
(三)恒大集團董事長許家印離婚案
2023年8月14日,中國恒大集團發布一系列公告,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丁玉梅的身份稱呼發生了變化,她被描述為“與本公司及其關聯方無關的第三方”,而不是原先的“許家印的配偶”。與此同時,有媒體報道指出,恒大集團在美國依據破產法第15章尋求了破產保護。盡管恒大集團在8月18日的澄清公告中強調,其在美國法院的申請并不等同于破產。
經由法律專家分析,根據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董事長及其配偶應被視為“關聯人士”。因此,公告中丁玉梅的新稱謂可能意味著許家印已經離婚。結合恒大7月公布的公司負債公告,大眾輿論認為許家印該次離婚為“技術性離婚”,目的是規避債務、保留資產。
四、對策
通過技術性離婚,是否就能完全規避夫妻雙方所負債務?
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币虼耍词箓鶆杖艘呀涋k理離婚,對于那些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確認或追認的,以及因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在起訴債務人的同時,將其原配偶列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若債務并非夫妻共同承擔,而一方在離婚協議中將所有財產轉讓給另一方,債權人有權采取行動,申請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相關條款。
但在現行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標準極為嚴格,一般情況下要求“共債共簽”原則。這意味著,除非配偶雙方均簽字確認,否則債務被視為個人債務。若配偶一方未簽字或未明確表示愿意共同承擔債務,債權人要追究另一方的責任將面臨重重困難,因為他們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債務確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債務人而言,最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是在簽訂相關協議時,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待到另一方已通過離婚規避債務,再想撤銷離婚協議,風險將會驟增。
關于各公司實控人、大股東進行“技術性離婚”案例頻繁出現,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已關注到相關情況。2023年7月28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北O管部門下一步將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2024年3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清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經濟主題記者會上強調,對一些通過“技術性”離婚、融券賣出、轉融通等繞道違規減持的,要進一步堵塞制度漏洞。對于大股東、實控人等違規減持的,要依法嚴厲打擊。
為了防止實控人“技術性離婚”引發的股價下跌,保護公司及投資人的利益,有什么可參考的對策?
從證監管部門的角度來說,應當進一步完善立法,對“技術性離婚”行為進一步設限。例如明確規定大股東、董監高及其配偶在離婚后一段時間內不得減持股票或者減持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持股一定比例。此外,還可以立法要求進行進一步的信息披露,例如要求大股東、董監高在離婚時必須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情況以及離婚協議中關于股份分割條款,以便監管部門對其監督和審查。除此之外,還應當加強處罰措施,提高違規成本,起到震懾作用。例如對違規者采取巨額罰款、限制交易、市場禁入等措施。還應當進一步開通公眾監督渠道,鼓勵公眾對“技術性離婚”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從投資者自身來說,在相關公司的大股東高管發生“婚變”,可以參考外部新聞消息,甄別雙方感情是否是真實破裂、離婚時機是否合理,進而判斷是否是“技術性離婚?!碑斎唬鲜鲞@些信息對于投資者而言明顯過于困難,畢竟沒有幾個大公司的股東離婚都會像“當當網分家”一樣鬧得人盡皆知是真離婚。對于投資者而言,還是應當多關注相應公司的信息披露、多深入分析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行業趨勢和政策環境。
五、結語
技術性離婚是資本市場亂象的縮影,橫跨法律、經濟和道德等多重領域。監管機構和法律從業者需要攜手努力,通過完善法規、加強監管和提高違規成本等措施,合力遏制這一現象。此外,公眾的監督同樣不可或缺,是維護市場公平透明的關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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