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毛片,宅男lu666噜噜噜在线观看 ,国产日产久久高清欧美一区 http://www.oshbsg.cn Fri, 04 Jul 2025 02:51:44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師提醒:注意:婚前隱瞞這幾類重大疾病,配偶方有權撤銷婚姻! http://www.oshbsg.cn/?p=14787 Fri, 04 Jul 2025 01:41:25 +0000 http://www.oshbsg.cn/?p=14787 婚姻是人生大事,理當建立在誠信基礎之上。但現實中,面對家人催促或急于成家,你是否曾擔憂,萬一婚前未能充分了解對方健康狀況,婚后才發現配偶隱瞞了嚴重疾病,這時能以此為由撤銷婚姻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那么,法律上所說的“重大疾病”具體指哪些呢?

雖然民法典本身沒有詳細列舉重大疾病的具體種類,但法院通常會結合《母嬰保健法》等相關法規予以判定。該法第八條明確了婚前醫學檢查的范圍,實質上為我們理解重大疾病的主要類別提供了法律參考。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即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即《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衛生部印發的《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還補充了一類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實踐中,法院還會結合案情考察以下兩個關鍵因素來判斷某種疾病是否構成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如(2022)京0105民初37171號判決書中,原告認為被告結婚前沒有如實告知原告自己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故起訴撤銷婚姻。法院認為,再生障礙性貧血不屬于《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的三類疾病,且該疾病經過手術治療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響正常生活,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范疇。

除以上情形外,性功能障礙也常因對婚姻質量產生重大影響而被法院納入允許撤銷婚姻的考量。如(2024)渝0117民初1249號判決書案例,原告婚后才發現被告患有嚴重的性功能障礙疾病,經多年醫治未見好轉,醫院證明該疾病仍然存在且會影響生育,故起訴撤銷婚姻。法院認為,被告的病情可能對生育存在影響,且足以影響原告知情后是否仍然愿意締結婚姻的意愿,因此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婚姻的情形。

除重大疾病的分類外,想以此撤銷婚姻的還有幾點需要明確,一是對方是否如實告知是能否撤銷的關鍵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坦誠告知自身病情,另一方仍自愿與其結婚,則婚后不能再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二是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有訴訟時效,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隱瞞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三是撤銷婚姻不等同于離婚,撤銷婚姻后相當于從來沒有結過婚,即再結婚還是屬于頭婚。四是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蔡律師在此提醒,婚前該做的檢查還是要做好,除了身體檢查外其他相應的背調能做的也盡量都查清,彼此知根知底才能更好共建和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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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彩禮屬于父母所有還是歸屬女兒個人所有?——父母把女兒的彩禮全部拿走了,女兒能找父母要回嗎? http://www.oshbsg.cn/?p=14779 Wed, 02 Jul 2025 02:32:40 +0000 http://www.oshbsg.cn/?p=14779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對于彩禮歸屬,現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對于返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則明確規定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從立法本意而言看,既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那結合習俗傳統脈絡,將彩禮認定為是對女方家庭的贈與顯然更為符合傳統社會情境。

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彩禮系歸女方與父母共同所有,只是考慮到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及婚宴的置辦情況以及女方的經濟情況,最終判令父母向女方返還了大部分份額。如此判決主要是因為本案女方父母并沒有給付嫁妝和置辦婚宴。如果女方父母因為置辦婚宴和給付嫁妝已經花費了大量彩禮數額,那相應的返還數額應當會大幅減少甚至無需返還。

 

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王某系原告張小某的父母。2020年6月,經媒人介紹,原告張小某與案外人林某訂婚。后林某的親屬依習俗給被告張某、王某送去聘禮,兩被告收取了其中18萬元。之后原告與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黃巖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隨同男方共同生活。在2020年8月23日前后,原告向兩被告討要收取的18萬元彩禮,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此后,兩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生活費,并在原告生育女兒后向其親屬支付了紅包8800元。另,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兩被告此后未為原告舉辦婚宴,也未為原告置辦嫁妝。

 

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實質在于彩禮的歸屬之爭。確定彩禮的歸屬,既要尋根溯源,尊重彩禮形成的歷史傳統脈絡,也要與時俱進,吸收彩禮演進的時代合理因素。從傳統習俗來看,婚約多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禮承載著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謝和補償,體現了對女方家庭養育之恩的珍視,將彩禮視為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贈與,是符合傳統社會情境的。從彩禮的時代演進來看,彩禮的經濟補償功能趨于弱化,彩禮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獨立意識,不再是傳統家長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獨立的經濟訴求也應予以尊重。因此,結合彩禮的傳統習俗因素及時代變化,將彩禮理解為男方家庭以結婚為目的對于包括出嫁女兒在內的女方家庭的贈與,父母及出嫁女兒共同對受贈財產享有利益,無疑更為合理,更能兼顧中華傳統文化倫理和新時代、新社會的要求,也更易為社會公眾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據此,在女方父母與女方本人無法對彩禮的歸屬、處置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黃巖區法院認定本案中兩被告收取的彩禮18萬元,應認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結合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及婚宴的置辦情況及原、被告當前的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需要等情形,參考當地習俗,酌情確定由兩被告返還原告10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自動履行完畢。

 

索引案例:上海高院《彩禮究竟歸女方父母,還是女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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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二婚丈夫豪擲300萬為前妻子女買車買房,離婚后遭女方一紙訴狀討還近一半,是否合理? http://www.oshbsg.cn/?p=14755 Fri, 27 Jun 2025 08:37:43 +0000 http://www.oshbsg.cn/?p=14755 福州律師評析:

多數家庭中,夫妻共同財產不僅服務于夫妻二人,也廣泛用于家庭事務。在處理家庭開支時,一方常默認另一方知情且同意,這在涉及子女相關支出上尤為突出。那么,夫妻一方為子女支出,真的無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嗎?

本案孫大強在與李小美再婚期間,多次轉賬共計300萬元予前妻婚生子為其購車買房。雙方離婚后,李小美認為這些支出未經其同意,起訴二人要求返還一半。法院認為,小額轉賬屬于親情往來,李小美未及時反對視為默認;但大額支出超出日常生活范疇,孫大強構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返還李小美;但小孫接受父親資助符合人倫常情,無需承擔責任。

這個看似簡單的家事糾紛,揭示了夫妻處分共同財產的幾個規則。首先是日常支出與重大財產的邊界。法律允許夫妻一方對家庭日常事務作自主決策,但明顯超出日常范圍的大額支出應夫妻共同協商,否則應為無效處分。如本案認定萬元以下轉賬為日常贈與,購房購車及一次性轉賬幾十萬則明顯屬于大額。

其次是配偶追償時子女責任的認定。父母資助子女雖屬人之常情,但當侵害配偶財產權時法院會審查子女是否存在惡意。若配合父母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可能被認定共同侵權,需承擔返還責任。本案小孫正常接受資助,法院認為其無主觀惡意,故責任僅由父親承擔。

最后是訴訟策略造成的差異。同樣是追回財產,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只能要求配偶補償;但若如本案單獨提起返還原物糾紛或合同糾紛,則可同時要求子女返還。不過本案二審判決特意指出,即便采取后種方式,若子女受贈符合傳統倫理,最終仍可能免除其責任。也就是說訴訟策略雖然對被告范圍產生影響,但最終裁判結果還是基于行為性質。

 

案情簡介:

2012年,孫大強和李小美登記結婚,彼時孫大強和前妻所生兒子小孫已成年。

2014年6月,小孫與他人簽訂《購車合同》以32.5萬元的價格購買車輛;2015年6月,小孫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69萬的價格購買房屋,以上款項基本為孫大強代為支付。

李小美于2015年12月、2017年3月兩次起訴離婚,后經二審,2018年10月離婚判決生效。

李小美于認為孫大強在婚姻存續期間轉給小孫的92筆錢款均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其并不知情,故提起本案,要求孫大強及小孫共同返還小孫受贈錢款即共同財產的一半共140萬余元。

 

一審法院觀點;

……92筆款項中的大部分是在孫大強、李小美婚后頭三年發生,這段期間孫大強沒有理由更沒有必要隱瞞李小美向小孫轉移共同財產,退一步講,以孫大強、李小美雙方顯然超過普通家庭的經濟實力,孫大強四年半時間向兒子小孫轉賬近百筆(每筆金額絕大部分1萬元以下)用來轉移共同財產,明顯不合常理。故孫大強于2013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間付給小孫的92筆款項中除購車款368165元、未來城房款79萬、2017年7月20日轉賬832500元三項外的其他款項應認定為贈與,李小美對該贈與行為既未提出異議亦未行使撤銷權,應視為對該贈與的默認。故孫大強贈與小孫錢款(除購車款368165元、未來城房款79萬、2017年7月20日轉賬832500元外)的行為應為有效。李小美要求確認92筆轉賬全部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額財產的處理,應當遵循共同協商的原則,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已經處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則上無效,應當返還財產。本案中,上述三筆款項對應的事項是孫大強為小孫支付購車款、購房款(該車、該房屋均登記在小孫名下)及大額轉賬,并非李小美、孫大強雙方日常生活所需,且小孫并未就此付出相應對價,不屬于有償取得,不構成善意取得,應認定孫大強該三筆轉賬行為系無權處分,應為無效,李小美有權要求孫大強返還財產。因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已確定非一方存在明顯的過錯,雙方涉及的共同財產應予均等分割,故李小美現主張返還無權處分財產的一半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即孫大強應返還李小美995332.50元【(368165元+790000+8325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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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觀點;

……雖然孫大強因侵害李小美的財產權而負有向李小美返還一半錢款的義務,但對于獲益人小孫而言,其從自己父親孫大強處接受款項用于購房購車,沒有證據證明其主觀上存在與孫大強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故意,父母在子女購置大宗財產時給予資助,符合傳統社會中親子關系間的人倫常情,這完全有別于違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贈與,應當區別對待,故發生在婚姻關系內部的侵權責任應由孫大強自行承擔,小孫無需向李小美承擔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李小美、孫大強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2021)蘇02民終1051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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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用此妙招,或能規避《婚姻家庭編解釋二》離婚房產分割新規!——涉及身體處分補償的贈與合同,條件成就后贈與人必須按約履行 http://www.oshbsg.cn/?p=14728 Wed, 25 Jun 2025 01:35:00 +0000 http://www.oshbsg.cn/?p=14728 你答應別人,只要對方生了孩子或者打胎,你就給她錢或者房子作為補償。在對方履約后,你又反悔不想給補償了,能行嗎?

蔡律師先前分享的案例多為一般情況下的贈與,在沒真正交付之前,法律上通常是允許贈與人反悔的,這就是民法典第658條規定的任意撤銷權。根據今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5條,夫妻間的房產贈與即使已經過戶,離婚時法院仍可綜合婚后情況重新判定歸屬。但是,如果你答應給的贈與,是以他人身體權益處分作為條件的,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我們之前講過的兩個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

福州案中,原配擬訂協議要求第三者終止身孕并承諾補償。在第三者依約墮胎拿款后,原配夫妻離婚并訴請返還。該協議本質是對第三者終止妊娠的身體處分補償,若支持反悔,無異于縱容以金錢誘導墮胎再索回的不誠信行為,不利于女性身體權益保護。據此,法院沒有支持原配主張。

同樣的裁判邏輯也體現在上海案中。丈夫書面承諾生娃即贈半套房,妻子生育二人離婚后卻仍未履約。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協議書》并未對雙方的生育權進行限制,也未強制雙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亦未對雙方的其他人身權利進行限制,本質系在雙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下,贈與方自愿履行贈與義務。因此,該《協議書》第2條約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議書第2條載明的‘女方一旦為男方產下子女’,涉及女方所生子女與男方的特殊身份關系問題,故該條款不應適用法律關于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相關規定。再者,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恪守承諾。因此,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

雖然以上案例發生在《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出臺之前,但它們所體現的裁判規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法院在面對這類特殊協議時,會著重保護已經實際發生的、無法挽回的身體代價。核心觀點在于,生育或墮胎這類身體處分行為一旦實施,對當事人身體健康及生活影響是永久且無法撤銷的。如果允許承諾方在對方基于信任并付出這種不可挽回的代價后,輕易地推翻自己的補償承諾,不僅對付出代價的一方極不公平,也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當然,這種保護的前提是協議不違反公序良俗,基于雙方自愿,不存在強迫的情況。

據此裁判邏輯,如果你是那個被承諾給補償的人,而且已經進行了身體處分,但對方事后反悔的,你很有機會通過打官司贏回來,要求對方必須履約。這時候,你手里的書面協議、醫院證明等能證明你已經履約的證據就非常關鍵。但是必須要認識到,身體權益是無價的,這類決策必須完全基于你個人的健康考量和真實意愿,財產補償絕不應該成為你做出身體決策的主要動機或交換條件。

如果你是做出補償承諾的一方,在簽這種協議前一定要想清楚后果。一旦對方真的按約定完成了,你再想反悔,法院支持你的可能性非常非常低。合同的效力不會因外部關系的變化如雙方已離婚而改變。前面提到的可以反悔,或者離婚時房子可以重新分割的規則,在這種涉及身體付出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會認定該類贈與合同具有強烈的道德性質適用任意撤銷權。因此在做出此類承諾前,必須深刻理解其法律約束力,承擔其不可撤銷的后果。

蔡律師在此鄭重說明,這絕非暗示或鼓勵各位將身體權益作為獲取財產的途徑,而是提醒大家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誠信原則的堅守和對身體權益及婦女權益的保護。

 

案例索引:

1.福州中院案例:(2021)閩01民終1227號

公眾號文章:小三懷孕八個月,妻讓丈夫向小三承諾墮胎即給83萬元,事后卻反悔要求小三退還一半,你猜法院怎么判?——福州中院案例

2.靜安法院案例:(2022)滬0106民初2188號

公眾號文章:丈夫畫大餅:生娃送半套房!妻子生后反遭丈夫賴賬,以生育為條件的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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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離婚協議約定待房產出售后男方才支付補償款,賣前房貸由女方承擔,這屬附條件還是附期限?男方拖延如何處理? http://www.oshbsg.cn/?p=14697 Fri, 20 Jun 2025 01:39:58 +0000 http://www.oshbsg.cn/?p=14697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出售后補償女方折價款”,看似清晰的財產分割方案,卻因男方拖延賣房陷入僵局。更坑的是,協議竟約定售房前女方需每月倒貼房貸給男方,即時間拖得越久,男方最終支付的凈補償款就越少。

不得已下女方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持相同觀點:房屋是否出售是未來不確定是否會發生的客觀事實,該條款本質屬于附條件條款。由于出售的主動權在于男方,因此該條件在道德風險。男方怠于售房構成“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根據民法典第159條,應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區別在于,條件達成具有不確定性,而期限一定會屆滿。若未明確期限,在條件未達成而一方能獲利的情況下,對方很可能會違背誠信原則,通過拖延進行變相牟利。

雖然案件最終判決男方立即向女方支付折價款,但同時也抵扣了離婚后至立案前女方需支付的房貸部分,女方起訴時間越晚,所受損失就越大。蔡律師在此提醒,離婚協議中涉及出售房屋后支付折價款的條款很常見,但務必注意其性質是附條件還是附期限,否則容易陷入條款設計陷阱而損失不必要的利益。盡可能明確時間節點及違約責任,避免日后陷入被動和徒增訟累。

 

案情簡介:

原告吳曉梅與被告何志剛于2008年5月登記結婚,于2019年7月15日登記離婚,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某房屋出售后,將出售所得一次性補償70萬元給吳曉梅,其余部分歸何志剛所有;出售前吳曉梅承擔房屋貸款每月4500元給何志剛。

吳曉梅認為,雙方口頭約定被告應于2019年9月底前出售涉案房屋,后其發現何志剛掛牌價很高,不積極接中介電話,根本不想出售房屋。離婚協議中未明確約定房屋出售時間,其可以隨時要求被告支付折價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何志剛支付其涉案房屋折價款70萬元。

何志剛辯稱,自2019年7月開始其已掛牌出售涉案房屋,限于整體房產市場及疫情影響,至今未能出售,不存在阻礙交易的行為。因房屋尚未出售,不符合離婚協議書約定的付款條件,故不同意支付折價款。另根據離婚協議書約定,要求吳曉梅承擔自2019年7月起至判決之日止按每月4500元計算的房貸。

 

法院觀點: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一,原告認為上述約定屬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時間約定不明,故其可隨時主張。法院對此認為,原告提出雙方曾約定于2019年9月底前將涉案房屋出售,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而原告并未進一步舉證,法院難以采信。根據《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并未明確出售房屋的具體時間,出售房屋之行為系支付相應折價款的前提條件,故屬于附條件而非附期限的條款。

關于爭議焦點二,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被告雖然于離婚后即掛牌售房,但截至最后一次庭審被告仍未將該房屋出售。被告辯稱系受到整體房產市場及疫情影響,但事實上雙方登記離婚時距疫情發生尚有半年左右,房產市場亦較為平穩。可見,被告對于出售房屋存在敷衍拖延之嫌。

截至雙方登記離婚時,該房屋尚余149萬多元貸款本金未歸還,而根據離婚協議書約定,在房屋出售前原告需負擔每月4500元房貸。該約定意味著出售時間越長,原告需負擔的房貸越多,經抵扣后被告需支付原告的房款就越少。

該約定顯然存在不公平之處,易致被告產生道德風險,也體現出雙方約定時背后的真實意思即為盡快出售房屋。結合房屋現狀,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為自己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情形,故確認其支付70萬元房屋折價款的條件成就。

關于爭議焦點三。結合出售房屋通常的合理時間、房地產市場情況等因素,從公平角度出發,確認原告需要負擔的是離婚后至立案前(2019年7月至12月)每月4500元的房貸,抵扣已經支付的部分,原告應支付被告貸款15039.94元,被告最終應支付原告房屋折價款684960.06元。

一審宣判后,何志剛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索引:(2021)滬01民終14314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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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舉辦婚禮后同居并把工資全部上交給對方,分手能要回來嗎? http://www.oshbsg.cn/?p=14679 Wed, 18 Jun 2025 02:07:44 +0000 http://www.oshbsg.cn/?p=14679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爭議款項分為兩種性質,一類是男方支付的彩禮,另一類則是男方轉賬給女方的個人收入。對于彩禮的返還數額,現行司法解釋已經進行詳細規定,法院基本都是綜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金額。

但對于在此期間給對方轉賬的收入,現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本案法院最終轉賬金額及生活時間、當地生活標準酌定女方返還接近一半的數額,大概也有參照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一半份額的分割規則。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女方辯稱該款已用于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開銷,但由于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法院沒有采納。此處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就體現出了夫妻關系和同居關系的重大區別。如果本案雙方是夫妻關系,那正常而言女方并不需要證明這些金額的具體用途,而是需要男方舉證證明女方名下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可供分割。如果男方無法證明,則是由男方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雙方是同居關系,在收取對方的收入時,最好是要留好相應的開銷憑證,否則雙方一旦分手就會陷入被動。

 

案情簡介:

原告孫康平與被告趙梅經人介紹相識。后原告孫康平與被告趙梅于2023年6月22日訂婚,2023年8月13日依習俗舉行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訂婚及舉行結婚儀式期間,原告給付被告訪親錢10001元、三金折款30000元、彩禮260000元、離娘錢20000元。除此外,共同生活期間,原告每月將其收入轉給原告90000余元。2025年2月24日,被告離開原告家生活。被告的陪嫁物為紅色凳子兩個,八匹馬十字繡一個以及福字十字繡兩個。

 

法院觀點:

本案原告孫康平與被告趙梅訂婚并共同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訂婚過程中,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數額較大,應當予以返還。對于彩禮范疇,依據彩禮的意圖性,除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無條件贈與的物品及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其他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金錢給付,應當認定為彩禮。故本案原告主張被告返還的彩禮款應包括訪親錢10001元,彩禮260000元,離娘錢20000元,三金折款30000元,其他給付均系雙方往來間的相互贈予,不屬于返還彩禮的范疇。本案中,結合彩禮給付的數額、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綜合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等事實,本院酌定被告還應返還原告婚約財產為128000元。對被告辯稱未有離娘錢,經查,被告的聊天記錄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該20000元的離娘錢,故對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99586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辯稱該款已用于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開銷但被告并未提交證據予以印證,經查,在原被告共同生活的不到兩年的時間期間,原告將其收入轉給被告共計90000余元,其中應有部分合理消費,剩余部分款應視情況予以返還,綜合考慮轉賬金額及生活時間、當地生活標準,本院酌定被告應返還45000元為宜。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3000元,被告認可該借款,故該13000元依法應當予以償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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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案例:(2025)豫1324民初2156號民事判決,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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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丈夫畫大餅:生娃送半套房!妻子生后反遭丈夫賴賬,以生育為條件的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 http://www.oshbsg.cn/?p=14662 Mon, 16 Jun 2025 03:12:59 +0000 http://www.oshbsg.cn/?p=14662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結婚后男方的一句“生了孩子就送你半套房”,是甜蜜承諾還是空頭支票?一對夫妻白紙黑字簽下協議:只要生下孩子,丈夫就將自己名下房產的一半產權贈與妻子。妻子信以為真,歷經艱辛誕下女兒。誰想婚姻走到盡頭,曾經的大餅成了泡影。丈夫翻臉不認賬,反稱這份協議把生育當作換房的籌碼,傷風敗俗理應屬無效。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男方必須履行協議,把一半產權過戶給前妻。根據民法典第658條,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本案即是如此。法院的核心觀點很明確:這份協議只是丈夫在妻子自愿生育后,自愿給予財產補償的一種約定,并沒有強制女方生育,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贈與帶有強烈的道德義務性質,男方不能隨意反悔,尤其在條件已成就即女方已生育之后。

同時,該協議不因雙方已離婚而無效。協議的核心目的是對妻子生育的補償。孩子出生了,條件即已成就,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若允許丈夫以離婚為由逃避履行,不僅有違誠信,更是對妻子生育貢獻的漠視,不利于受贈人及婦女權益的保護。

蔡律師在此提醒各位,先前我們所討論的案例多為夫妻間的一般贈與糾紛,通常情況下法院能夠支持贈與方撤銷贈與。但本案贈與合同內含“生育”這一特殊條件,以生育子女為條件的贈與合同,涉及生育權、婦女權益保障等多個方面,系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在未限制生育權或其他人身權利時,不違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在條件成就后,即使婚姻關系解除,合同仍然生效。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27日,張林、李麗登記結婚。

2016年12月2日,張林、李麗簽訂《協議書》,其中載明:女方一旦為男方產下子女,男方同意將系爭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上添加女方為共同權利人,并將系爭房屋50%所有權贈予女方。

2017年8月5日,張林、李麗之女出生。

2019年8月29日,二人通過訴訟離婚。

2022年1月,李麗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告履行2016年12月2日簽訂的贈與李麗房產的《協議書》,將系爭房屋50%產權份額過戶到原告名下。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訴請所依據的雙方于2016年12月2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的效力。被告認為生育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將生育作為合同對價,雙方所簽《協議書》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但本案所涉《協議書》第2條并未對雙方的生育權進行限制,也未強制雙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亦未對雙方的其他人身權利進行限制,本質系在雙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下,張林自愿履行贈與義務。因此,該《協議書》第2條約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

……關于張林有無任意撤銷權。首先,《協議書》第2條的內容系張林自愿在李麗生育子女后將系爭房屋50%的產權份額贈與給李麗。現雙方之女已出生,張林理應按約履行贈與承諾。其次,協議書第2條載明的“女方一旦為男方產下子女”,涉及女方所生子女與男方的特殊身份關系問題,故該條款不應適用法律關于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相關規定。再者,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恪守承諾。因此,張林不享有任意撤銷權。綜上,張林應恪守約定,將系爭房屋50%的產權份額過戶至李麗名下,第三人對前述過戶行為應予以協助。

 

案例索引:(2022)滬0106民初2188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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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婚前債務另一方竟然也要承擔,只因婚后所得房屋是負債經營抵債所得,這個圈繞得有點大! http://www.oshbsg.cn/?p=14653 Fri, 13 Jun 2025 06:59:52 +0000 http://www.oshbsg.cn/?p=14653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很多人眼里都認為只有婚后產生的債務才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婚前債務另一方是絕對安全無需承擔的。但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婚前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同樣可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法院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系通過一條邏輯鏈進行認定:男方所欠債務是建筑物資租金,男方使用租賃的建筑物資完成了某工程項目,

工程項目方給付男方一套工抵房用于折抵工程款,后工抵房預告登記在女方名下。綜合上述內容,雖然債務是男方婚前所借,并且債務沒有直接用于夫妻生活,但通過債務最終獲益的是夫妻雙方,因此該筆債務同樣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當然,如果本案男方是將該房產預告登記于其個人名下,那由于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將難以認定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方自然無需再承擔責任。

此外,就本案提醒各位當事人,對方主動給你在婚前房產上加名也未必是好事,如果房子是通過債務置換取得,那有時需承擔的共同債務可能比能分得的房產份額更多。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徐某承建某建筑工程期間,租用李某鋼管等建筑物資,因未足額支付李某費用,雙方于2024年12月簽訂了債權數額確定協議,約定徐某支付李某租賃費及物資丟失賠償費56萬元。協議簽訂后,徐某未按約定付款,李某遂將徐某及其妻子郭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徐某稱其與郭某于2024年9月結婚(已查明),案涉債務是婚前所欠,與妻子無關,應屬于徐某個人債務。

 

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徐某拖欠李某的租賃費及物資丟失賠償費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結合案件查明事實,2024年7月,案涉建筑工程項目方曾向被告徐某給付一套房產,用以抵扣其租賃案涉建筑材料進行施工產生的工程費、勞務費,抵扣給徐某的該套房產已于2024年10月即徐某與郭某婚后在不動產登記部門預告登記在郭某名下。同時,根據建筑材料運輸工人劉某的證言,徐某承建工程期間,其在案涉工地上運送鋼管等物資時多次見過郭某,且2024年10月劉某向徐某索要運費時,徐某稱資金不足,要向郭某要錢后才能結算。綜合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案涉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被告徐某自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租用原告李某鋼管等建筑物資以及雙方于2024年12月結算租賃費和物資丟失賠償費的事實,被告郭某是知情的,且因該租賃合同產生的生產經營收益即一套房產,預告登記在了被告郭某名下,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故該筆債務屬于被告徐某、郭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徐某及其妻子郭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索引案例:豫法陽光公眾號?《妻子憑什么承擔丈夫婚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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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婚后將婚前個人房產出售,用所得房款另行購買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http://www.oshbsg.cn/?p=14628 Wed, 11 Jun 2025 01:49:49 +0000 http://www.oshbsg.cn/?p=14628 近日,一位當事人向蔡律師咨詢:自己婚前購置的房產,現想出售并在工作所在地置換新房,但擔心新購房產會因此轉為婚后財產,應如何妥善處理?

這個問題需要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售房款可以完全覆蓋售房款,無需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根據《民法典》1063條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化。該方在婚后賣出該房產的所得款項,實際仍然屬于其個人財產,只是婚前個人財產的形態發生了自然轉化。據此,用該筆款項購置新房產并登記在個人名下的,仍然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屬于一種以房換房的行為。對于這一問題,實踐中基本沒有爭議。

但一定要注意,要避免財產發生混同。如果財產混同,法院就很有可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2020)川0192民初1536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登記于高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龍泉驛區,高某主張購房款來源于婚前個人房屋售賣款,該商鋪系其婚前財產轉化而來。高某陳述其在婚前個人所有的沈陽市10-3號住宅于2007年11月15日以60萬元的價格賣給案外人杜波,其陳述出資購買案涉商鋪時間為2010年10月8日,相隔時間三年之久,且售房款系種類物并非特定物,高某主張出資款等同于婚前個人房屋售賣款,證據不足,不能成立。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該商鋪產權登記時間為2012年11月1日,高某與韓英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高某出資購房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高某、韓英共同共有。

通常來說,有以下幾種方式明晰財產性質。一、單獨開立賬戶存放售房款項,避免該筆款項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二、簽訂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對財產性質進行約定和區分。三、留存出售個人婚前房產到購買婚后房產這一過程所涉及的所有憑證,以證明購買新房產的款項全部來源于售賣婚前個人房產所得。當然,不可能兩套房產的價格正好完全相同,若有添補的價款,還需證明所添款項也源于個人財產。

第二種情況則是售房款無法覆蓋購房款,需要另行籌措資金。此時就需要區分資金的來源,如果籌措的資金仍然是來源于個人財產,那實際上是與第一種情況一樣,該房產仍然是個人財產。

但如果存在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情況,情況就會相對復雜,有部分法院認為該房產系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會將房產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是會結合購房款來源、婚姻存續時間等因素綜合判定雙方所得份額,但在分割時并不會將一方使用個人財產的出資款單獨列為其個人份額進行分割。

也有一部分法院觀點認為一方使用個人財產的出資款應當單獨作為個人份額進行分割,需要將夫妻共同出資部分和個人出資部分進行區分。

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楊某乙訴楊某甲離婚后財產糾紛案【編號2023-16-2-015-001】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收錄的證據,可以認定購買涉案房屋的購房款中有200000元系楊某甲處分個人婚前財產支付的事實。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部分,離婚時該部分財產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一審判決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將該房屋判歸楊某甲所有,由楊某甲在扣除其個人財產200000元占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后補償楊某乙一半價款的判決結果正確。二審判決在未對楊某甲以個人財產支付購房款的事實進行查明的情況下,即徑行改判屬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成立。

總的來說,無論是哪種情況,賣房一方要想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權益,要細致留存好所有相關憑證,確保所有的錢都是由自己經手,并且沒有和任何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最好是單獨設立一個沒有任何存款的賬戶用來收取售房款和出資購房款。當然,要想避免產生爭議,最簡要的方式還是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白紙黑字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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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你見過這么狠的判決嗎?婚前房產贈妻后被提離婚,男方成功追回100%房產且不用補償,女方啥也沒落著! http://www.oshbsg.cn/?p=14618 Mon, 09 Jun 2025 08:11:29 +0000 http://www.oshbsg.cn/?p=14618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最近一則夫妻間撤銷房產贈與的案例判決印證了我們之前討論過的趨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5條出臺后,離婚訴訟中,無論房產贈與是否過戶,法院都可綜合考量婚姻狀況重新判定歸屬和補償。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雖發生在新規施行前,但其判決思路與新規精神高度一致。

與我們前文所述案例不同的是,這則案例判決力度更大,結果更狠。本案男方在婚后將其婚前個人房產贈與女方并完成過戶,然而僅僅一年后,女方即起訴離婚。男方并未在離婚案中糾纏房產,而是另案提起贈與合同糾紛,主張該贈與隱含“維系婚姻至百年”的義務,女方離婚即違約,要求撤銷贈與。法院不僅支持了男方的撤銷請求,更關鍵的是未判決男方給予女方任何經濟補償,這與先前討論的即使撤銷贈與也常需補償的案例形成強烈反差。

為什么這個案子判決這么狠?關鍵在于男方的訴訟策略和法院對贈與性質的認定。男方沒有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分割房產,而是單獨提起了贈與合同糾紛。這就跳出了離婚訴訟中常有的“照顧受贈方權益”“考慮婚姻貢獻”等綜合衡量的框架,更聚焦于合同法本身的贈與撤銷規則。

法院的核心觀點在于,雖然《贈與合同》里沒有明確規定贈與義務,但結合雙方實際情況——該房產系男方唯一高價婚前財產,而且是其父母出資買的婚房,男方自己收入也不高。在這種情形下,男方把唯一的婚房無償送給女方,按照社會常理和一般人的理解,這背后必然隱含著“希望婚姻穩定長久”的目的。法院可以據此推定,這種基于夫妻關系的重大財產贈與,本身就附帶了維系婚姻的義務。女方接受贈與后不久就起訴離婚的行為,被視為沒有履行法院所推定的義務,也就滿足了《民法典》里關于撤銷“附義務贈與”的條件。

這個判決的參考價值在于:第一,它再次確認了,即使贈與合同里沒有明確約定贈與條件,法院也可以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推定該贈與是附帶某種義務的。第二,它體現了在特定情形下,如贈與方經濟條件一般,贈與財產價值巨大且與婚姻緊密相關,受贈方得到贈與后卻想要迅速脫離婚姻的,即使雙方仍處于婚姻存續期,法院也可能會支持完全撤銷贈與,讓財產恢復到原始狀態,無需額外補償。

這則案例無疑再次給那些意圖通過在婚姻中獲得財產后迅速離婚的人敲響了警鐘,同時也預示了后來司法解釋(二)第5條所強調的原則:在婚姻家事領域,涉及重大財產的約定或贈與,不能脫離婚姻關系的本質和雙方的實際狀況,形式上的約定和過戶登記,不再是絕對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案發生在司法解釋(二)第5條施行之后,判決的關鍵區別在于補償問題。新規下,雖然男方極可能基于婚姻存續時間短且無過錯拿回房子,但本案中完全撤銷且無需任何補償的判決可能難以再現,法院判決拿回房產的同時必然涉及是否給予補償的考量。即使補償金額很低,甚至可能是象征性的,但完全不補償的判決將極為罕見。這體現了法規在否定惡意獲取財產與平衡雙方利益之間的新調整。

 

案情簡介;

涉案房屋系李小帥婚前購買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屬于李小帥的婚前個人財產。2020年12月24日,李小帥、孫小美登記結婚。

2022年10月28日,李小帥與孫小美簽訂《贈與合同》,約定李小帥自愿將涉案房產贈與孫小美個人所有,該合同在雙方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后不可撤銷。同日,李小帥、孫小美共同出具夫妻更名申請并完成房屋所有權變更,約定涉案房屋所有權歸孫小美一人單獨所有,今后有權單獨處置該房產。

2023年11月15日,孫小美提起離婚訴訟。2023年11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主張雙方因性格差異較大,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婚姻關系已無法維系,但未提交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有效證據。……不準原告孫小美與被告李小帥離婚”。據此,直至本案訴訟時雙方仍處于婚姻存續期。

隨后,李小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其向孫小美贈與房屋的行為,要求孫小美將涉案房屋返還并配合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至李小帥名下。

 

一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李小帥與孫小美簽訂《贈與合同》將涉案房屋贈與孫小美,并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到孫小美名下,是基于雙方之間的夫妻關系,按照一般善意人的通常理解,李小帥的該贈與行為包含了促進雙方夫妻關系和諧,維系雙方的婚姻家庭關系直至百年的目的,應認定李小帥將涉案房屋贈與孫小美系附義務的贈與。孫小美在接受涉案房屋贈與后,其與李小帥的夫妻關系沒有好轉,孫小美于此后不久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說明李小帥將涉案房屋贈與孫小美的目的未達到,孫小美未履行維系雙方婚姻關系等附隨義務。雙方在《贈與合同》中約定“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后不可撤銷”,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對該約定應理解為在涉案房屋變更登記到孫小美名下后李小帥便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本案中李小帥并未明確表示放棄其法定撤銷權,故該約定不能對抗李小帥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享有的法定撤銷權。

2023年11月23日李小帥收到孫小美的離婚訴訟民事起訴狀,自該日起李小帥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至2024年4月8日李小帥在山東訴訟服務平臺申請立案之日,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綜上,李小帥主張撤銷其向孫小美贈與涉案房屋的行為,并請求孫小美將涉案房屋予以返還并配合其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觀點;

本院審查認為,本案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情形,在堅持法理的基礎上,更應從贈與人贈與的目的、雙方婚姻狀況等方面,綜合考量贈與是否系贈與人基于一定條件作出的意思表示。

雙方于2020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案涉房登記,與上訴人陳述的婚前就在親朋好友面前提到要將涉案房產贈與給上訴人,登記結婚之后雙方就完成了贈與的事實并不一致;案涉房產系被上訴人父母出資為其購買的結婚用房,價值一百余萬元,也是被上訴人名下唯一的住房,其本人的月收入也僅幾千元;被上訴人在自身經濟條件并不寬裕,名下亦無其他房產的情況下,如不是基于維護婚姻穩定、增進夫妻感情和維系家庭和睦的目的,并取得上訴人的同意,沒有理由將父母出資為其購買的婚房無償贈與上訴人;如雙方沒有就此進行約定,這種贈與行為便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情理;被上訴人陳述的“為了家庭和睦并過上正常夫妻生活,遂答應被告的要求,但明確提出今后要‘相互扶持、維系好婚姻家庭關系、過正常人的日子’等條件,被告同意”更具有合理性。一審法院據此判決撤銷贈與合同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孫小美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2024)魯07民終8764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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