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福州市律師協會嚴格選拔,吳佳雯、卓煒桓、陳子麟三位優秀青年脫穎而出,將代表福州律協出征本屆賽事。他們將以“律心向黨——厚植家國情懷 彰顯青年擔當”為主題,講述新時代法律人對黨、對人民、對國家的赤子之心,展現福州青年律師銳意進取、胸懷家國的精神風貌!恰逢此盛事,我們呼吁全體律師同仁:
地點:福州美倫大飯店二樓萬福園
主題:律心向黨——厚植家國情懷 彰顯青年擔當
讓我們以行動詮釋“榕城一家親”,以熱忱共赴這場律心之約!期待與您攜手,共同見證福州青年律師在省賽舞臺綻放奪目光彩!
來源:福州市律師協會
盈科佛山
盈科福州
韓正武主任首先代表盈科福州向廣州與佛山分所同仁們的到來表示熱烈地歡迎。他指出,律所間的深度交流互動,是推動律所發展、激發創新活力、拓展案源渠道的重要引擎,同時,他也殷切希望與會律師能夠充分利用這一交流平臺,實現資源共享與智慧碰撞。在談及本次研討的選題時,他表示這一議題對走私頻發的閩粵地區而言,有著極強的現實意義與針對性,相信通過此次交流,能夠激發新思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吳嘉欣律師在分享中著重提及了跨區域合作在當下法律行業中的關鍵意義,并詳細介紹了與盈科香港、上海等多地律所開展合作的成功案例。她表示,律師團隊通過合作,精準找到了案件的關鍵變點,進而在短短一個月內就成功解決了棘手案件,實現了“1 + 1>2”的驚人效果。
高嘉惠律師以團隊經辦的走私案件展開分享,剖析了各個案件的關鍵細節,提煉并深入探討了此類案件中適用的有效辯點。在單位犯罪的認定與辯護層面,她提出,可從公司業務的正規程度、盈利的最終歸屬等多個維度綜合發力,證實單位犯罪屬性。而在與檢察官溝通交流的過程中,她強調要以妥善解決案件為根本,在溝通時務必精準切中要點,同時結合實際案例,著重闡述了靈活調整溝通策略對于推動案件朝著有利方向發展的關鍵作用。
陳偉玲律師圍繞妨害國(邊)境管理類案件展開辯護實務分享。她以具體案件為切入點,詳細闡述了當事人關系、作案模式、獲利及案發經過。在罪名分析上,她精準解讀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及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結合案情提出獨到見解。面對罪與非罪、行為定性等爭議焦點,她抽絲剝繭,深入剖析。在辦理過程及成效部分,她展示了通過立足專業促進溝通、改變定性論證、量刑降檔策略等努力,為當事人爭取到從輕量刑并獲得緩刑的判決結果。
季江凱律師聚焦走私犯罪案件中主從犯認定這一關鍵議題,帶來了一場極具深度與價值的分享。他首先全面系統地闡釋了套代購型、包稅型、偽報型、繞關型等常見走私行為模式,讓與會人員對走私類型有了清晰認知。在此基礎上,針對各模式,深入且細致地剖析主從犯認定要點,并通過具體案例加以說明。此外,他還敏銳捕捉行業動態,提及跨境電商走私領域主犯認定趨嚴、范圍擴大的新趨勢,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引。
與談環節由盈科福州李輝律師、陶喬峰律師、江安南律師擔任嘉賓,圍繞主題分享內容展開互動討論。三位律師結合本土司法實踐,從證據收集、法律適用、跨區域協作模式等角度提出見解,并與分享人共同探討實務中的疑難問題。
來源:盈科福州律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那么,法律上所說的“重大疾病”具體指哪些呢?
雖然民法典本身沒有詳細列舉重大疾病的具體種類,但法院通常會結合《母嬰保健法》等相關法規予以判定。該法第八條明確了婚前醫學檢查的范圍,實質上為我們理解重大疾病的主要類別提供了法律參考。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即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即《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衛生部印發的《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還補充了一類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實踐中,法院還會結合案情考察以下兩個關鍵因素來判斷某種疾病是否構成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如(2022)京0105民初37171號判決書中,原告認為被告結婚前沒有如實告知原告自己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故起訴撤銷婚姻。法院認為,再生障礙性貧血不屬于《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的三類疾病,且該疾病經過手術治療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響正常生活,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范疇。
除以上情形外,性功能障礙也常因對婚姻質量產生重大影響而被法院納入允許撤銷婚姻的考量。如(2024)渝0117民初1249號判決書案例,原告婚后才發現被告患有嚴重的性功能障礙疾病,經多年醫治未見好轉,醫院證明該疾病仍然存在且會影響生育,故起訴撤銷婚姻。法院認為,被告的病情可能對生育存在影響,且足以影響原告知情后是否仍然愿意締結婚姻的意愿,因此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婚姻的情形。
除重大疾病的分類外,想以此撤銷婚姻的還有幾點需要明確,一是對方是否如實告知是能否撤銷的關鍵。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坦誠告知自身病情,另一方仍自愿與其結婚,則婚后不能再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二是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有訴訟時效,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隱瞞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三是撤銷婚姻不等同于離婚,撤銷婚姻后相當于從來沒有結過婚,即再結婚還是屬于頭婚。四是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蔡律師在此提醒,婚前該做的檢查還是要做好,除了身體檢查外其他相應的背調能做的也盡量都查清,彼此知根知底才能更好共建和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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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講座內容詳實、重點突出,為寧德國投持續深化合規體系建設、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高效運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清晰的實踐路徑,獲得了與會人員的高度評價。未來,本所將堅定不移地深耕國有企業法律服務領域,持續賦能企業合規管理能力升級,為國有企業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行穩致遠。
來源: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
對于彩禮歸屬,現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對于返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則明確規定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從立法本意而言看,既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那結合習俗傳統脈絡,將彩禮認定為是對女方家庭的贈與顯然更為符合傳統社會情境。
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彩禮系歸女方與父母共同所有,只是考慮到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及婚宴的置辦情況以及女方的經濟情況,最終判令父母向女方返還了大部分份額。如此判決主要是因為本案女方父母并沒有給付嫁妝和置辦婚宴。如果女方父母因為置辦婚宴和給付嫁妝已經花費了大量彩禮數額,那相應的返還數額應當會大幅減少甚至無需返還。
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王某系原告張小某的父母。2020年6月,經媒人介紹,原告張小某與案外人林某訂婚。后林某的親屬依習俗給被告張某、王某送去聘禮,兩被告收取了其中18萬元。之后原告與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黃巖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隨同男方共同生活。在2020年8月23日前后,原告向兩被告討要收取的18萬元彩禮,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此后,兩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生活費,并在原告生育女兒后向其親屬支付了紅包8800元。另,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兩被告此后未為原告舉辦婚宴,也未為原告置辦嫁妝。
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實質在于彩禮的歸屬之爭。確定彩禮的歸屬,既要尋根溯源,尊重彩禮形成的歷史傳統脈絡,也要與時俱進,吸收彩禮演進的時代合理因素。從傳統習俗來看,婚約多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禮承載著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謝和補償,體現了對女方家庭養育之恩的珍視,將彩禮視為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贈與,是符合傳統社會情境的。從彩禮的時代演進來看,彩禮的經濟補償功能趨于弱化,彩禮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獨立意識,不再是傳統家長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獨立的經濟訴求也應予以尊重。因此,結合彩禮的傳統習俗因素及時代變化,將彩禮理解為男方家庭以結婚為目的對于包括出嫁女兒在內的女方家庭的贈與,父母及出嫁女兒共同對受贈財產享有利益,無疑更為合理,更能兼顧中華傳統文化倫理和新時代、新社會的要求,也更易為社會公眾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據此,在女方父母與女方本人無法對彩禮的歸屬、處置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黃巖區法院認定本案中兩被告收取的彩禮18萬元,應認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結合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及婚宴的置辦情況及原、被告當前的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需要等情形,參考當地習俗,酌情確定由兩被告返還原告10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自動履行完畢。
索引案例:上海高院《彩禮究竟歸女方父母,還是女方自己?》
]]>盈科中國區董事會名譽主任、全國女律師工作委員會終身名譽主任奚玉,盈科中國區董事會副主任、全球總部合伙人、全國女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翟彩娟,盈科全國女工委執行主任蔡慧明,盈科全國女工委副主任胡昕宇、張曉英、曹形龍、黃文娟、張捷、熊昊堃、曹曉靜、李雪、姚衛芳、李輝、李榕、魏巧靈、姜益、陳美汐,盈科全國女工委秘書長、副秘書長,盈科各分所女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員等百余名律師出席會議。
大會現場舉行了2024年度優秀分所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及優秀個人表彰儀式。其中,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師事務所女律師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盈科福州女工委)榮獲2024年度盈科“優秀分所女律師工作委員會”稱號。
盈科福州女工委自成立以來,通過搭建專業培訓平臺、開展公益法律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活動等舉措,助力女律師突破職業瓶頸、實現多元成長。此次獲獎既是對過往成績的總結,更是對未來工作的激勵。盈科福州女工委將以此次榮譽為契機,攜手全國盈科女律師同仁,以專業筑基、以創新破局、以擔當致遠,共同書寫新時代女性法律人的精彩篇章,為法治建設貢獻更多“她力量”。
來源:盈科福州律所
活動伊始,現場民警的講解讓全體人員深受觸動。大家認真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論述,深刻領會黨中央對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視。民警展示的反腐在線實時數據和典型案例,清晰呈現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倡廉工作的顯著成效,彰顯了中紀委 “打虎拍蠅” 的堅定決心。這些詳實的數據和真實的案例,讓在場的每一位黨員干部都深刻認識到,腐敗行為無論大小,都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時刻保持廉潔自律是對自己、對社會負責的必然要求。
隨后,在民警的引導下,大家有序參觀了 “數字化廉政分析”“多樣化警示教育”“家風家訓”“互動性成果展示” 等特色展區。在 “家風家訓” 展區,黨員干部們深刻感悟廖俊波同志的清廉家風。良好的家風是抵御腐敗的重要防線,它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家庭成員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對于法律從業者而言,堅守廉潔家風,不僅能保障家庭的幸福安寧,更能為公正司法、廉潔執業提供堅實的家庭支撐。
在互動體驗環節,“一百萬的重量”“三百萬的代價”“玫瑰手銬” 等項目給大家留下了極為深刻的印象。通過這些互動,大家直觀地感受到了貪腐行為帶來的嚴重后果,深刻領會到 “貪廉一念間,榮辱兩重天” 的內涵。這讓黨員干部們更加堅定了廉潔奉公的信念,時刻警醒自己在執業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不被利益誘惑所動搖。
活動最后,《服刑人員的現身說法》《新生之路》等警示教育專題片將此次活動推向高潮。服刑人員用自己的親身經歷,講述了從違法亂紀到身陷囹圄的過程,以及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造成的巨大傷害。這些真實的故事讓黨員干部們深刻反思,紛紛表示要算好政治賬、經濟賬、親情賬、名譽賬、健康賬、家庭賬、自由賬這 “人生七筆賬”,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觸碰法律紅線。
二、活動主題
省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廈門市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將于7月5日在廈門舉辦行政復議辦理實務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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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雨天,丈夫載著妻子在某彎路因操作不當發生側滑,撞上路邊行道樹后車輛側翻。妻子被甩出車外,而側翻的小車又砸壓至妻子頭面部,致使妻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為丈夫承擔全部責任。悲痛之余,丈夫想起先前在保險公司投保了200萬元,故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付近120萬元。
一審法院關注了事故中導致妻子死亡的致命因素,即被甩出車外后的砸壓。法院認為,妻子最初確實是車上人員,但其被甩出車外后又遭受本車砸壓導致傷亡。此種情況下車內風險僅僅是一個誘因,乘客被本車砸壓并非其被甩出車后的必然結果,車外風險是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決定性原因,可以轉換為本車的第三者。基于此,一審法院支持了丈夫的訴求。
然而,保險公司將案件上訴至錦州中院后,判決結果發生了根本逆轉。二審法院審查了整個事故過程,認為判斷因交通事故發生意外的受害人是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首先應當認定其在事故發生瞬間的空間位置,即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是身處被保險車輛之上還是被保險車輛之外。在被保險車輛之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被保險車輛之外即為第三者。本案事故的發生自車輛側滑開始,車輛損壞,行道樹及樹坑條石損壞、妻子被車輛甩出并砸壓是事故發生的結果,損害結果是交通事故的組成部分。在車輛側翻前,妻子仍在車內,在車輛側翻過程中被甩出。也就是說,其被車輛甩出、砸壓均是交通事故的一部分,而并非系妻子在被甩出車輛、其從車上人員轉換為第三人以后才發生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是妻子置身于車外的原因。因此,事故發生時,妻子仍在車內,屬于車上人員,本案不符合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的情形。基于這一核心認定,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丈夫的全部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第三者”則適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適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因此受害人身份的認定是正確適用保險理賠的關鍵,本案受害人一審被認定為第三者,二審被認定為車上人員,故百萬賠償據此認定而落空。
為什么一二審法院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核心分歧在于對事故發生瞬間受害人位置的界定及由于位置變化帶來的乘客身份轉化。司法實踐中,判斷受害人是“本車人員”還是“第三者”,應以事故發生瞬間受害人的位置及身體接觸狀態為依據。在事故發生瞬間,受害人處于機動車車內的屬于“本車人員”,否則為“第三者”。就本案而言,車輛側翻是導致妻子被甩出車外進而被砸壓致死的直接原因,而側翻瞬間其空間位置處于車輛內,應認定為車上人員。一審法院將車輛砸壓視為一個獨立環節,作為事故發生的“起點”,而二審法院將車輛砸壓作為車輛側翻導致的結果,作為事故發生的“終點”,也就產生了受害人身份認定分歧。
實務中該身份認定已經有較明確的規則指引。上海高院在《財產保險合同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中認為:“發生事故時,車上人員被拋出本車,一般不應認定其為本車的‘第三者’;車上人員發生事故時先被拋出本車,再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傷害并導致傷亡的,一般不能視為身份轉化,不構成‘第三者’。”據此,受害人身份在事故瞬間起始時即已固化,不因后續空間位置變化而轉化。
案例索引:(2024)遼07民終2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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